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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洞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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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碳金融产品发展动态

编辑:   时间:2025-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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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碳金融产品发展背景

自工业革命以来,伴随着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总量急速上升,温室效应对自然环境和社会的潜在破坏已引发世界各国政府和人民的关注和担忧,保护环境、节能减排成为全球共识。

碳金融起源于国际社会对全球温室气体排放引起的气候问题的关注,可追溯于两个重要的国际公约,分别是:1992年6月,150多个国家在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签署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5年后作为公约的补充条款在日本京都通过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京都议定书》(后被称为《京都议定书》)。随后在2005年2月16日,《京都议定书》正式生效,成为首个限制温室气体排放的法规。其将市场机制作为解决温室气体减排问题的新路径,即把二氧化碳排放权作为一种商品,从而形成了二氧化碳排放权的交易,简称“碳交易”。

《京都议定书》建立了三种国际减排合作机制,使得减排行动在国际之间可协作往来,分别是:贸易机制(International Emissions Trading,简称IET)、联合履约机制(Joint Implementation,简称JI)和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简称CDM)。不同国家在构建碳配额产品时将考虑以其中某个机制为基础,使得配额能够参与国际流通。其中,IET、JI是发达国家之间实行的减排合作机制。CDM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减排合作机制,该机制推崇发达国家通过资金、技术等形式,与发展中国家开展减排合作,取得“核证减排量”(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简称CERs)。

自2005年《京都议定书》正式生效以来,全球已经形成了36个独立运行的碳交易市场,这些市场涉及亚洲、欧洲、北美洲和大洋洲,并有22个碳市场正在建设或考虑中,碳市场已覆盖全球18%的温室气体排放,全球将近1/3的人口生活在有碳市场的地区,参与碳排放交易的国家和地区的GDP占全球总GDP的58%(国际碳行动伙伴组织(ICAP), 2024)。

碳金融产品作为建立在碳排放权交易的基础上,服务于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或者增加碳汇能力的商业活动,以碳配额和碳信用等碳排放权益为媒介或标的的资金融通活动载体,通过将碳排放权商品化,形成碳排放权的市场价格,从而激励企业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推动经济向低碳转型。作为应对气候变化、实现气候目标的重要政策工具,碳交易的作用和意义也日益凸显。

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 ETS)作为全球建立最早、最成熟的碳市场,通过多年的实践,已形成了一套包括欧盟碳配额(EUA)一级市场拍卖,碳配额、碳信用现货及金融衍生品(主要是期货、期权和远期合约)二级市场交易的市场架构,并证明碳交易作为一种气候政策工具是成功的(欧盟电力和工业部门相比2005年水平实现了37.3%的排放减少),为全球进一步的合规市场提供了蓝图。

作为碳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碳金融产品对碳市场的刺激作用不容忽视。这些产品在满足不同投资者的需求,提高市场的流动性和活跃度的同时,还能够促进碳市场与传统金融市场的融合,吸引更多金融机构和投资者参与碳市场,进一步推动碳市场的发展,为全球应对气候变化做出积极贡献。


二、国内碳金融产品发展现状

(一)国内碳金融体系发展情况

中国参与碳排放交易起步于2005年,当时中国以清洁发展机制(CDM)的形式参与全球碳排放交易。由于《京都议定书》第二期承诺期减排协议未达成,2012年后EU ETS不再接受中国新开发的CDM项目,导致中国CDM项目开发的终结。2013年我国开启区域碳交易市场试点,北京、上海、广州、天津、深圳碳交易地方试点启动,标志着中国碳金融市场逐步建立。在推动碳配额交易市场发展的同时,我国开始筹建国内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机制,其核证减排量的标的为CCER。2015年3月,国内首单CCER线上交易完成。由于自愿减排项目备案制度不完善等原因,2017年3月国家暂缓受理CCER备案申请,但已备案的CCER项目仍然可以交易。同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文件,开启全国碳市场建设,福建省成为第八个碳交易体系建设运行的试点区域。2020年9月,中国明确提出2030年“碳达峰”和2060年“碳中和”目标。2021年7月16日,全国统一的碳市场正式开市。2024年1月22日,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在北京重启,标志着暂停七年的CCER备案正式重启,全国统一的CCER交易市场也在北京绿色交易所正式开启运行。截至2024年12月底,全国碳市场碳配额(CEA)累计成交量6.30亿吨,累计成交额达430.32亿元。

全球应对气候变化、我国推进“双碳”目标的大背景下,碳金融市场迅速发展。碳排放权交易场所作为碳金融市场的关键平台,对推动碳减排和绿色发展意义重大。目前,国内共搭建了九大碳排放权交易场所——北京、上海、深圳、广东、湖北、天津、重庆、福建和四川。此外,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更是在整体碳排放权交易体系里占据重要地位,为碳减排和绿色发展提供关键支撑。


1.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全国碳市场”)

全国碳市场自2021年7月正式启动以来,经历了多个重要发展阶段。同年,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发布《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方案(发电行业)》,明确先行将发电行业纳入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首批即纳入2,162家发电企业,覆盖二氧化碳年排放量约45亿吨,成为全球规模最大的碳市场。到2022年7月,市场运行一周年时,累计成交量达到1.94亿吨,成交额85亿元,履约率超过99.5%,超过一半的企业参与交易,碳价稳定在40-60元/吨之间。2023年底,市场成交量增至4.42亿吨,成交额249.19亿元,碳价上涨至91.6元/吨,较启动时增长了90.8%。2024年1月,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启动,进一步完善了碳市场机制。至2024年6月,市场累计成交量达到4.65亿吨,成交额270亿元,参与企业比例达到82%,碳价稳步上升,市场活力显著增强。这一发展历程充分体现了全国碳市场在推动减排、优化能源结构中的关键作用。


2. 北京绿色交易所

2011年10月,国家批准北京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2013年年底,北京试点碳市场在原北京环境交易所(现北京绿色交易所)开市。历经多年发展,已开发出北京碳配额(BEA)、北京认证自愿减排量(PCER)、北京林业碳汇(FCER)等交易产品,覆盖发电、石化及服务业等8个行业近1,300家重点排放单位,占北京市约50%的碳排放量。2024年北京碳市场成交量与成交额分别达290.79万吨和2.95亿元,成交均价涨至101.60元/吨。


3. 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

2008年8月,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正式成立,成为全国首家环境能源类交易平台。2013年11月,上海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正式开市,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作为上海市指定交易平台、经国家碳交易主管部门备案的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全国交易平台,支撑上海碳交易试点运行。2021年7月16日,全国碳排放权市场正式上线启动交易。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承担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账户开立和运行维护等具体工作。2024年上海碳市场成交量与成交额分别达470.16万吨和3.55亿元,成交均价为75.45元/吨。


4. 深圳排放权交易所

深圳作为中国的经济特区和创新中心,金融业高速发展,拥有完善的金融基础设施、丰富的金融产品以及高度发达的资本市场。其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作为全国乃至发展中国家首个启动的碳交易市场,历经十年探索,已建立起国内最完整的碳交易制度,成为交易规范、市场活跃、减排效果显著、创新能力突出的试点碳市场。深圳碳市场年均流动率连续多年位居全国第一,累计成交量超过1亿吨、成交额突破24亿元。2024年深圳碳市场成交量与成交额分别达361.08万吨和1.73亿元,成交均价为47.79元/吨。


5. 广东碳排放权交易中心

广东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于2013年启动,发展历程丰富。2008年1月起,广州产权交易所着手筹建广州环境资源交易所,2009年6月30日正式挂牌运营。2010年,广东被确定为低碳省区和低碳城市试点,同年7月20日,在广州环境资源交易所完成2,880吨碳排放量交易,成为亚运会第一宗碳中和案例。2012年9月,广东省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启动暨广州碳排放权交易所揭牌仪式举行,标志着广东碳市场正式成立。截至2024年末,广东碳市场已纳入8个行业超400家控排企业,累计成交配额达2.30亿吨,交易金额达66.58亿元。2024年广东碳市场成交量与成交额分别达567.43万吨和2.90亿元,成交均价为51.19元/吨。


6. 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

2011年10月,湖北获批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2014年4月,湖北碳市场在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开市。截至2023年底,交易产品覆盖湖北碳配额(HBEA)、武汉碳普惠(WHCER)等,市场中有来自16个工业行业的343家控排企业,超2万个市场参与者。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推动了多类全国“首单”碳金融产品落地。2024年湖北碳市场成交量与成交额分别达3,001.37万吨和7.45亿元,为各试点碳市场之最,成交均价为24.82元/吨。


7. 天津排放权交易所

天津排放权交易所成立于2008年9月,是全国首批综合性环境权益交易机构。2009年11月天津排放权交易所完成我国首笔基于规范碳足迹盘查的碳中和交易。2011年10月,天津获批成为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地区。2021年4月30日,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携手天津排放权交易所为天津君诚管道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办理了天津市首笔碳配额质押融资业务,探索实践新金融理论,增强创新活力。2024年天津碳市场成交量与成交额分别达706.89万吨和1.67亿元,成交均价为23.69元/吨。


8. 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重庆碳排放权交易中心)

2011年,重庆获批成为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城市,2014年6月,重庆市碳排放权交易正式开市。重庆碳市场从起步到成熟,交易规模不断扩大。2024年重庆碳市场成交量与成交额分别达363.37万吨和1.47亿元,成交均价为40.33元/吨。


9. 福建海峡股权交易中心

福建积极探索绿色金融改革创新,以试点为引领,打造具有山海特色的绿色金融“福建样板”。在碳金融领域,依托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构建全省统一的碳交易市场,在20余个国有林场开展林业碳汇交易试点。2024年福建碳市场成交量与成交额分别达922.59万吨和2.07亿元,成交均价为22.43元/吨。


10. 四川联合环境交易所

四川碳市场发展历程较长,2004年以实施森林多重效益项目为标志,启动林草碳汇项目开发。2016年12月16日,四川碳市场在四川联合环境交易所开市,正式跨入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行列, 是全国非试点地区首个开展碳交易的省份,主要交易产品为碳配额,碳金融产品体系方面推出了碳远期、碳回购、碳资产质押融资、碳基金等金融产品。截至2024年上半年,四川碳市场累计成交超3,800万吨。

国内九大碳排放权交易场所发展各具特色,在碳金融产品创新方面成果显著。各交易场所不断完善制度体系,推出多样化碳金融产品,涵盖融资、交易、支持等多个领域,为企业提供了多元化的融资渠道和风险管理工具,推动了碳市场与金融市场的深度融合。未来,随着“双碳”目标的持续推进,各交易场所应加强合作与交流,进一步完善碳金融市场体系,创新碳金融产品和服务,提升市场的流动性和活跃度,为实现我国碳减排目标和绿色低碳发展提供有力支持。同时,政府应加强政策引导和监管,为碳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二)国内碳金融产品体系介绍

随着国内碳市场的建立并不断完善,为了确保碳金融产品稳健发展,制定明确的标准尤为重要。2022年4月12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碳金融产品》(JR/T0244-2022)行业标准,该金融行业标准在碳金融产品分类的基础上,制定了具体的碳金融产品实施要求,为碳金融产品提供规范。

根据《碳金融产品》的规定,碳金融产品可以分为碳市场交易工具、碳市场融资工具和碳市场支持工具三大类。这些产品将与碳现货进一步推动碳金融市场活跃程度,提升碳金融市场流动性,有助于投资者对冲碳资产价格波动风险,降低交易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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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市场融资工具

  • 碳债券:碳债券是发行人为筹集低碳项目资金向投资者发行并承诺按时还本付息,同时将低碳项目产生的核证减排量收入与债券利率水平挂钩的有价证券。其发行主体多元,涵盖政府、国际组织(如绿色环保组织)、大公司等。

  • 碳资产抵质押融资:碳资产抵质押是指碳资产的持有者(借方)将其拥有的碳资产作为质物/抵押物,向资金提供方(贷方)进行抵质押以获得贷款,到期再通过还本付息解押的融资合约。其中,碳质押是企业以自身拥有的碳资产作为标的物进行质押的融资模式。

  • 碳资产回购:碳资产回购是碳资产的持有者(出让方)向资金提供机构(受让方)出售碳资产,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后按照约定价格购回所售碳资产以获得短期资金融通的合约。在协议有效期内,受让方可以自行处置碳资产。

  • 碳资产托管:狭义的碳资产托管主要指碳配额托管,即双方签订协议,约定碳配额标的、数量、托管期限、收益分配、损失共担及补偿方式等。广义的碳资产托管指控排企业将与碳资产相关的工作交给专业托管机构,包括CCER开发、账户管理、交易委托等。

  • 碳信托:碳信托是一种将碳资产相关权益委托给信托机构进行管理和处置的金融安排,通过信托机制实现碳资产的保值增值、风险隔离和有效运作。信托机构可整合各方资源,为碳资产所有者提供定制化的信托方案,推动碳资产与金融市场的深度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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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市场交易工具

  • 碳远期:远期合约是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确定时间,以确定价格买卖一定数量标的物的合约,常用于管理价格风险。碳远期交易是国际市场上进行CER交易的常见成熟方式,买卖双方以合约约定未来某时以确定价格买卖一定数量的配额或项目减排量。

  • 碳期货:碳期货是以碳排放权为标的物的期货合约,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特定时间、地点,以特定价格交割一定数量的碳排放权。它具有套期保值、价格发现和投机等功能,能够帮助市场参与者规避碳价格波动风险,提高市场流动性和效率。目前我国碳期货尚未正式推出,但随着碳市场的发展和完善,其推出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逐渐增加。国际上,欧盟等地区已开展碳期货交易,为我国提供了经验借鉴。

  • 碳期权:碳期权是一种赋予期权买方在规定期限内按双方约定的价格(执行价格)买入或卖出一定数量碳排放权的权利的合约。买方支付期权费获得权利,卖方收取期权费承担义务。

  • 碳掉期:碳掉期交易以碳排放权为标的物,交易双方以固定价格确定即期交易,并约定未来某个时间以当时的市场价格完成与即期交易相对应的反向交易,最终只需对两次交易的差价进行现金结算。它为企业提供了控制价格波动风险的对冲手段,是碳资产管理的重要工具,也是场内现货交易的有益补充。

  • 碳借贷:借碳交易是符合条件的配额借入方存入一定比例的初始保证金后,向符合条件的配额借出方借入配额并在交易所进行交易,待借碳期限届满后,借入方向借出方返还配额并支付约定收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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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市场支持工具

  • 碳指数:碳指数是衡量碳市场表现或相关碳排放资产价值的指标,能帮助投资者识别气候友好资产,为市场遴选出气候友好型公司,助力碳相关投融资发展。

  • 碳保险:碳保险是为降低碳资产开发或交易过程中的违约风险而开发的保险产品,主要包括碳交付保险、核证减排量价格保险、碳资产融资担保等。

  • 碳基金:碳基金是由政府、金融机构、企业或个人投资设立,专门致力于在全球范围内购买碳配额或碳减排量、投资温室气体减排项目或企业的基金。投资运作后可给予投资者现金或碳资产回报,助力改善全球气候变暖。碳基金的设立、募集、发行、认购等前期环节与普通基金没有实质性区别,但在基金投资范围和基金管理运营上则体现了碳基金的特色,由于碳基金持有的资产为碳配额和碳减排量(无论直接持有还是通过标的企业持有),这就要求基金管理人对碳交易具有丰富的经验和敏锐的视角,为了确保碳资产的保值增值,该类基金通常会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作为基金的碳交易投资顾问。

(三)国内碳金融产品落地情况

目前,国家层面虽暂未统一部署开展全国碳市场配额相关金融业务,但各区域试点市场已对多种碳金融产品展开了充分的探索与实践。

表1 中国碳金融工具开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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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碳债券

2014年5月,浦发银行主承销的中广核风电发行首单“碳债券”,发行金额10亿元,期限5年,募集资金用于置换借款,利率较同期限AAA信用债估值低46BP,浮动利率区间与风电项目公司的CCER净收益正相关。2022年8月,由浦发银行承销的首单碳资产债券—22年皖能源SCP004(碳资产)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发行规模10亿元,是全国第一只挂钩碳配额收益设计理念的债券产品。2023年,国家电投碳资产管理公司作为债权管理人发行全国首支“碳排放权绿色资产担保债券”,发行规模1.3亿元,期限180天,资金用于火电厂机组改造,盘活了企业碳资产,引导绿色资金进入应对气候变化领域。


2. 碳资产抵质押融资

碳资产抵质押融资在全国多个试点碳市场开展。2014年9月,兴业银行武汉分行与湖北宜化集团签署全国首笔碳配额质押贷款协议,以211万吨碳配额作质押获批4,000万元贷款。近年来,碳质押在国内逐步规范化、规模化发展,各地陆续出台相关业务细则,例如2022年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出台《湖北碳排放权质押登记业务规则》;2023年8月,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发布了《北京市碳资产质押融资试点方案》,明确界定了可用于质押的碳资产、规范了碳资产质押融资业务流程、并对融资资金使用及贷后管理做出了要求,帮助相关碳金融产品能够更良性发展。


3. 碳资产回购

碳排放权回购交易业务在上海、湖北、广州、天津等试点碳市场已出台业务细则并落地相关案例。广州2015年出台《广东省碳排放配额回购交易业务指引》,2023年上海环交所出台《上海碳市场回购交易业务规则》(沪环境交〔2023〕39号),2024年1月天津排放权交易所出台《天津排放权交易所碳配额回购业务指引》。2014年12月31日,中信证券与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首次签署国内碳配额回购融资协定,华远意通获得1,330万元短期资金。


4. 碳资产托管

深圳、广州、福建等试点相继开展了碳托管业务。2014年12月9日,全国首单碳托管业务在湖北落地,湖北兴发化工集团将100万吨碳配额交由相关公司托管。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2016年4月出台《配额托管业务实施细则》,广东省2017年对《广东省碳排放配额托管业务指引》进行了修订。


5. 碳信托

碳信托在我国部分地区有一定探索,但目前相关实践案例相对较少,尚未形成大规模的市场应用。2015年,由上海证券与上海爱建信托设立的“爱建信托•海证一号碳排放交易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发布,是国内首个专业信托金融机构参与的、针对CCER的专项投资信托计划,并在上海环交所以协议转让方式完成了首笔CCER交易。


6. 碳远期

国内不同地区的碳远期交易在交易平台、合约规范、交易品种、履约方式、价格形成、保证金、风险和功能等方面存在差异。例如广东碳远期在场外交易、场内结算,交易双方协商确定交易内容;湖北碳远期在湖北碳排放权交易所进行,具有标准化合约;上海碳远期在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采用标准化合约,履约方式更为多样。

表2 中国各试点碳市场碳远期产品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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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碳期货

国内碳期货尚未正式推出,但证监会《实施意见》提出“稳妥有序推进碳期货市场建设”,并借鉴欧盟经验。上海、广东交易所正加速研发碳排放权期货产品。


8. 碳期权

碳配额场外期权在北京、深圳等试点碳市场有所开展。2016年6月16日,深圳招银国金投资有限公司等签署国内首笔碳配额场外期权合约,交易量为2万吨。北京绿色交易所随后发布《碳排放场外期权交易合同(参考模板)》,使场外碳期权成为北京碳市场重要的碳金融衍生工具。


9. 碳掉期

2015年,中信证券与北京绿色交易所等相关方签署全国首笔碳排放权掉期合约,交易规模为1万吨。2016年,北京碳市场发布场外碳掉期合约参考模板,场外碳掉期成为北京碳市场的重要碳金融创新工具之一。


10. 碳借贷

2015年,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制定借碳交易业务细则,同年8月申能财务公司与四家电厂成交首笔借碳交易。申能财务公司作为借入方,向四家电厂借入碳配额,在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进行交易,申能财务公司通过对这些配额的管理,挖掘碳资产的价值。待借碳期限届满后,申能财务公司向四家电厂返还碳配额,并支付约定的收益。


11. 碳指数

2022年12月,上海金司南金融研究院与中证指数共同开发的“中证金司南气候友好主题指数”发布并上线,该指数纳入减缓、增汇和适应三大相关业务的证券,覆盖超20个沪深两市上市公司行业,助力碳相关投融资的发展。


12. 碳保险

2016年11月,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与平安财产保险湖北分公司合作,为华新水泥集团量身定制碳保险产品,标志着碳保险在湖北落地。2021年,上海环交所与交通银行等合作推出全国首笔碳配额质押贷款保证保险业务,中国太保产险作为保险公司提供碳配额质押贷款保证保险,保障质权人实现质权差额补偿。其他地区试点碳市场也均有开展各类碳保险业务,为碳资产开发与交易提供保障。


13. 碳基金

2015年5月,深圳嘉碳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发行国内首支私募碳基金“嘉碳开元投资基金”和“嘉碳开元平衡基金”,分别通过投资CCER项目和试点市场碳配额买卖获取收益。


三、国际碳金融产品发展借鉴

(一)国外主要碳金融体系发展情况

当前国际碳金融主要建立在区域碳排放权交易活动的基础上,按照《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协议》《京都议定书》《巴黎协定》等文件的指导,服务于各国承诺的减排目标,以碳配额和核证减排量等碳排放权益为标的,通过碳交易所和碳金融工具提供碳金融产品。

目前全球已经形成了36个独立运行的碳交易市场,这些市场涉及亚洲、欧洲、北美洲和大洋洲。

图1 全球碳市场发展现状(国际碳行动伙伴组织(ICAP),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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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全球典型的碳交易市场包括:


1. 欧盟碳排放权交易市场(European Union Emissions Trade System, EU ETS)

2005年,欧盟碳市场EU ETS正式启动,作为世界上首个和最成熟的碳市场,为各国碳市场的设计筹建提供了宝贵经验。

欧盟碳市场EU ETS主要分为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两个层级。一级市场中,欧洲能源交易所(EEX)作为欧盟指定拍卖平台(25个欧盟成员国、3个欧洲经济区和欧洲自由贸易区国家(EEX EFTA States))定期举行欧洲碳配额(EUA)和欧洲空运碳排配额(EU Aviation Allowance)拍卖(目前EUAA已与EUA合并)。拍卖而来的利润投入例如REPowerEU的创新基金、现代化基金(Modernisation Fund)和恢复与弹性基金(Recovery and Resilience Facility for REPowerEU),以资助并加速欧盟绿色经济转型。二级市场中,各市场参与者可开展现货和衍生品交易,满足各方交易、避险和套期保值需求。目前,主要的交易场所包括洲际交易所(ICE)、欧洲能源交易所(EEX)、北欧电力交易所(Nordpool)、法国布鲁奈斯特环境交易所(BlueNext)等。


2. 美国加州限额与交易计划(USA - California Cap-and-Trade Program)

美洲的碳排放权交易体系主要以地方合规市场为主,并未形成一个统一的、广泛的碳市场。其中,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碳排放交易体系是适用最为广泛的北美碳排放权交易体系之一。

美国加州限额与交易计划于2012年开始运作,并开放了合规工具的分配、拍卖分配和交易跟踪系统。履约期开始于2013年1月。该项目覆盖了加州75%的温室气体排放和约400个来自电力、工业、交通和建筑部门的设施排放。作为加州空气资源委员会(CARB)的授权下实施的计划,加州限额交易计划在自2007年以来,加州一直是西部气候倡议(WCI)的一部分,并于2014年1月正式将其项目与加拿大魁北克省联系起来,目前是美国最广泛的碳定价体系,也是世界上最大的碳市场之一。

美国加州限额与交易计划同样主要分为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两个层级。在一级市场中,碳配额每季度由加州空气资源委员会(CARB)联合加拿大魁北克省开展密封投标式拍卖,并受西部气候倡议(WCI)管理。二级市场主要开展配额、核证减排量(Offset Credit)以及相关金融衍生品的交易,主要交易场所包括洲际交易所(ICE)、芝加哥商品交易所(CME Group)和Nodal Exchange。


3. 美国区域温室气体减排行动(Regional Greenhouse Gas Initiative,RGGI)

区域温室气体倡议于2009年启动,是美国第一个强制性碳排放权交易体系,最开始在10个州(康涅狄格州、特拉华州、缅因州、马里兰州、马萨诸塞州、新罕布什尔州、新泽西州、纽约州、罗得岛州和佛蒙特州)运营。RGGI的发展是基于“2005年RGGI谅解备忘录”(MOU)和“2006年RGGI模型规则”。通过基于模型规则的法规或法规,每个州建立了单独的二氧化碳预算交易计划。新泽西州在第一阶段结束时退出了RGGI,后来在2020年重新加入,而弗吉尼亚州于2021年加入,并于2024年推出。目前RGGI仅纳入了电力行里,覆盖主体较为单一,但对碳配额的方法较严格,并全部有偿拍卖。

RGGI同样分为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两个层级。在一级市场中,碳配额每季度由Enel X公司开展拍卖,并由RGGI COATS负责记录和追踪交易数据。在二级市场中,金融衍生品的交易,包括期货、远期期权、看涨期权和看跌期权。金融衍生品主要在洲际交易所(ICE)进行交易。


4. 韩国排放交易计划(The Korea Emission Trading Scheme,K ETS)

韩国排放交易计划于2015年启动,是东亚首个国家性的强制性排放交易体系,覆盖了韩国约89%的温室气体排放总量。K ETS目前覆盖了韩国的能源、工业、建筑、废弃物、运输、航空业和海上运输业合计约804个实体。配额通过拍卖或免费分配进行分配,且要求拍卖配额不低于总量的10%。

韩国排放交易计划同样分为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两个层级。在一级市场中,韩国证券期货交易所(Korea Exchange,KRX) 自2019年以来,每月举行一次配额拍卖,而获得100%免费分配的行业主体不允许参与拍卖。二级市场中,韩国一直以来保持着较高比例的场外交易,场内的配额和核证减排量(Offset Credit)现货交易主要在韩国证券期货交易所进行。

韩国环境部(MOE)计划通过修订《温室气体排放配额分配与交易法》,允许排放许可证的寄售交易(经纪),规定注册和寄售的义务。这将使除证券公司以外的金融机构能够参与排放市场。此外,韩国政府修订了K ETS实施法令(自2025年2月7日起生效),允许资产管理公司、银行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参与K ETS,通过经纪人进行交易,进一步丰富市场金融参与主体;并将在2024年前制定出衍生品的详细运营计划,并在2025年前开放衍生品市场(通过制定相关制度)。这将使K-ETS参与者能够应对排放许可证价格的波动,并为投资排放许可证提供风险对冲工具。


5. 新西兰碳交易体系(New Zealand Emissions Trading Scheme,NZ ETS)

新西兰碳交易体系由2008年启动,是亚太地区第一个启动碳交易体系的国家,NZ ETS采取逐步推进的方式推进碳交易体系建设。到2015年,NZ ETS覆盖由《京都议定书》规定的全部六种温室气体,也是目前世界上覆盖行业范围最广的碳市场之一,包括了林业行业。

新西兰碳交易体系同样分为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两个层级。一级市场中,配额拍卖活动由新西兰交易所(NZX)和欧洲能源交易拍卖所(EEX)联合运营,每年举行四次。任何NZ ETS注册账户持有人都可以参与拍卖。二级市场主要开展配额(NZUs)的现货、期货以及远期合约交易,主要场内交易场所为新西兰交易所。

表3 国际典型碳市场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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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碳金融产品创新

目前,我国各区域试点碳市场积极尝试、探索,并落地了多种碳金融产品,基本覆盖了金融行业标准《碳金融产品》(JR/T 0244—2022)中的产品类型,但相较于国际其他发展更早的碳市场而言仍有发展空间,国际上的碳金融产品仍有值得借鉴和参考的地方。


1. 碳期货、碳期权

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规定,期货、期权等场内金融衍生品仅允许在经证监会批准设立的期货交易所进行交易,目前国内试点碳市场从理论上来说不具备期货交易的资格。而国际上很多地区的碳市场由该地区期货交易所作为碳配额的交易场所,碳配额作为标准化产品,参与到场内交易中。

以欧盟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为例,洲际交易所(ICE)和欧洲能源交易所(EEX)均可以开展欧盟碳配额的期货和期权交易。碳配额期货交易合约为实物交割,即在合约月份交易停止时持有未平仓头寸的每位清算会员均有义务在欧盟配额(EUA)交割期限内按照规则向交易账户交割或从交易账户接收EUA。

根据欧洲证券和市场管理局(ESMA)2024年的碳市场报告,2023年,欧盟配额(EUA)期货合约的总交易量为76亿吨二氧化碳当量(tCO2),占二级市场总交易量的81%。相较于国内尝试落地的远期合约,碳期货由于是场内交易,且合约具有高度的标准化和规范化,由交易所或清算公司作为中央对手方,为交易双方提供担保,流动性强,交易成本相对较低,风险较小,更能刺激市场活力。


2. 碳基金

目前国内碳市场碳配额(CEA)全部为免费分配,而国际上部分发展较早的碳市场则通过减少免费碳配额比例,采用拍卖的方式获取收益,创建碳基金,用于支持碳减排项目,形成了良性循环。

①欧盟“创新基金”(Innovation Fund)是欧盟委员会2020年发起的低碳和可再生示范项目投资计划,是世界上最大的创新性低碳技术资助计划之一。资金部分来自欧盟“排放交易系统”排放配额的拍卖所得,创新基金的总资金取决于碳价,按照目前75欧元/吨二氧化碳的碳价计算,2020年至2030年,创新基金的资金总额可达到约400亿欧元。

基金旨在帮助欧洲工业脱碳,支持其向气候中和转型,同时提高其竞争力。资助方向主要是欧洲境内能够带来显著减排效果的高度创新技术和旗舰项目。重点在能源和工业领域,涵盖能源密集型产业、可再生能源、能源储存、净零交通和建筑、氢能以及碳捕获、利用和储存等。

②欧盟现代化基金(Modernisation Fund)是一项专门的资金计划,旨在帮助能源系统实现现代化并提高能源效率,支持10个低收入欧盟成员国碳中和目标的实现。现代化基金主要包含以下几方面投资:1)可再生能源的生产和使用;2)能源效率的提高;3)能源储备系统的建设;4)能源网络的现代化,包括区域供暖、管道和电网等;5)碳依赖地区的公平过渡,涉及劳动力的安置、低碳相关技能的提升、教育以及初创企业的支持等。现代化基金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欧盟碳排放交易系统(EU ETS)2021—30年总配额拍卖中2%的收入,还包括少许波兰等受益会员国向现代基金转入的额外补贴。


3. 碳排放权交易价格ETF

交易所交易基金(ETF)作为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可变的开放式基金,具有高效、透明、费率低、门槛低、资金使用效率高的特点,能够降低投资门槛和成本,增强市场流动性,刺激市场活力。

针对碳配额的ETF在欧盟和美国金融市场,已经有所尝试。韩国排放交易计划从2024年开始,允许金融机构推出与排放挂钩的金融产品,例如交易所交易票据(ETN)和交易所交易基金(ETF),以促进间接私人投资。

例如,Krane Funds Advisors, LLC便推出了KraneShares欧洲碳配额策略ETF(KEUA),在美国证券交易所NYSE Arca上市交易,通过NYSE Arca平台进行买卖。KEUA采取被动管理的方式,追踪欧盟配额期货指数(IHS Markit Carbon EUA Index),投资未来一两年12月到期的欧盟配额期货。KEUA通过投资于这些期货合约,为投资者提供参与碳市场的机会,同时支持负责任的投资和ESG目标。


四、总结、展望及建议

总体来看,在产品探索方面,我国对于碳市场融资工具和支持工具的探索相对较多,主要采取颁布相关指引、流程文件、落地代表性金融产品等方式进行,碳排放权的绿色金融属性获得越来越多金融机构的认可,但这些工具的整体规模仍然较小,尚未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成熟模式。反观国内碳市场交易工具,其发展尚处于起步探索时期,尤其是碳期货领域近乎处于空白状态。

国际实践证明,碳金融市场发展高度依赖于碳排放控制强度和碳排放权现货交易市场的成熟度。然而与欧美将金融功能内置于碳市场不同,我国更多将碳金融定位为服务于碳减排的从属性市场工具。

随着全国碳市场正式开启扩容进程,中国碳市场建设与发展取得了显著进展,为进一步增加中国碳市场活力,需要碳市场政策法规不断完善,碳金融产品不断丰富,碳市场参与主体不断多样。

进一步出台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实施细则。在明晰包括碳排放权在内的环境权益的法律属性以及能否出质等法律问题的前提下,进一步细化碳金融市场的监管与交易管理政策文件,对市场监管、交易制度、法律责任、激励约束机制、会计及税收处理等相关内容进行统一规范,以防范碳金融产品创新可能带来的风险。

推动碳金融融资工具规模化,拓宽市场主体的融资渠道。一、优化碳资产抵质押融资机制,激励金融机构创新开发碳排放权、核证减排量等碳资产质押贷款产品,合理设定质押率、贷款期限、利率等关键要素,简化贷款审批流程,提升贷款效率。二、加速推进碳资产证券化进程,支持金融机构借助资产支持专项计划(ABS)、资产支持票据(ABN)等途径实现碳资产证券化,精心设计产品结构、信用增级方案以及投资者保护机制,增强产品的安全性和吸引力。

加快推进碳期货市场的建设,建立健全相应的法律法规和监管体系。一方面,鉴于碳期货产品兼具商品属性与金融属性,建议在现行期货市场政策法规框架内对碳期货市场实施管理,以此明确碳期货产品的权属关系。另一方面,在碳期货监管工作中,建议由金融监管主体构建完善的市场准入机制,对市场参与者开展充分的风险教育与资质审核;同时参考中国传统期货市场的监管体系,打造政府监管、交易所管理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统一碳期货市场监督管理体制,将传统期货市场丰富的监管、交易操作经验运用到碳期货市场中。

鼓励数字金融与碳金融深度融合。利用区块链、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创新碳金融产品,更精准地评估项目的碳排放权效益和风险,提升市场效率和透明度;借助数字金融平台,降低碳金融交易成本,提高资金流动性和使用效率,吸引更多投资者参与。

无论是从国际碳市场、碳金融发展的经验来看,还是从国内碳金融发展的客观情况和实际需求来看,未来,中国势必要逐步突破碳金融服务与碳减排的从属性工具定位,将金融功能内置于碳市场,在政策支持和市场需求的双重驱动下,中国碳金融产品将进一步丰富,中国碳市场将拥有广阔的发展前景。 


参考文献:

国际碳行动伙伴组织(ICAP). 2024. 2024年全球碳排放交易现状报告. https://www.icapcarbonaction.com/en/publications/status - report - 2024/. [联机] 2024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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